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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恩玉申请执行李强、阆中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恩玉,李强,阆中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郑恩玉,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82年8月1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郑恩玉申请执行李强、阆中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郑恩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