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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32号。被执行人:高伟,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