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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海涛申请执行郭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郭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农机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郭鹏飞,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张庙居委会任楼。关于张海涛申请执行郭鹏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自今未婚,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亲郭作敏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据(2015)平民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对郭作敏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现因该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作敏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