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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卫夏与厉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猛,任卫夏,昆山三六五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厉猛,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卫夏,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昆山三六五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新城域花园30-1号。法定代表人:魏加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厉猛因与被上诉人任卫夏、原审第三人昆山三六五房产资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猛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厉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