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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绍文与苏友丰、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文,苏友丰,张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1民初3072号原告:张绍文,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邱昌林,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友丰,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卢水生,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英,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文与被告苏友丰、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张绍文承担。审 判 长  张友多审 判 员  应魁赞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