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277号原告:田某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酒店服务员,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井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