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张德才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张德才,三河市齐心庄镇大康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海,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栗晓勉,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才,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三河市齐心庄镇大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三河市齐心庄镇大康庄。法定代表人闫志学,村主任。上诉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因张德才诉其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行初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行初7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石审判员 金占永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