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183号原告:周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周某1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双方在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月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2013年10月31日生育女儿周某1。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女儿出生一个月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三年多没回来,对女儿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为了家庭幸福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外出打工挣钱,且一直向原告及孩子寄生活费,对原告和孩子照顾不够不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12月20日在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入赘原告家生活。2013年10月31日双方生育女儿周某1。2014年1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即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20日陆续给原告汇款3500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彼此间缺乏沟通和了解,且不能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导致双方从2014年1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规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周某与张某离婚;女儿周某1由周某抚养。由张某每月承担孩子抚育费300元。从2017年4月开始,每年支付一次,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周某、张某各自负担一半,即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