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文剑与胡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剑,胡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535号原告:楼文剑,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娟,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中平,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原告楼文剑为与被告胡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文剑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中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文剑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5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胡中平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其享有的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文剑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中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