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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白水县人,住白水县林皋镇,村民。2015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白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李志民(中止)因经济纠纷对蒲城县长乐路酷车地带汽车生活会馆老板雷岗心��不满,为了报复雷岗,李志民指使党金、李根、崔国鹏、王宇煜(均已判决)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EU25**比亚迪轿车持砍刀、钢棍,将酷车地带生活会馆卷闸门、灯箱、广告牌、玻璃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630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审理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岗的陈述,证人陈双林、刘建春、许晓娟的证言,已决犯崔国鹏、王宇煜、党金、李根的供述,扣押清单,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鉴[2015]133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崔国鹏等人寻衅滋事案视频制作说明,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刑初23号、135号刑事判决书,白水县公安局白公(城���行罚字(2015)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被告人李志民、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指使,结伙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虽有劣迹,但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晗露人民审判员  刘学利人民审判员  张铁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