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鹏,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东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8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东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东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晓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伍颖惠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蒋鹏在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城东卫生院附近其姐姐蒋某家容留蒋某1、李某、荥某等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蒋某1、李某、荣某的尿液捡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蒋鹏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蒋鹏在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城东卫生院附近其姐姐蒋某家容留蒋某1、李某、荥某等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被告人蒋鹏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1.37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蒋某1、李某、荣某的尿液捡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又因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8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同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蒋鹏的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东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东安县公安局东公(石)决字[2016]第1134号、1135号、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东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人证言:证人蒋某1、李某、荥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鹏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永公物鉴(理化)字[2017]306号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现场称重照片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鹏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蒋鹏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实施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2)东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蒋鹏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蒋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邓东元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颖惠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