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金锋与文桂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锋,文桂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573号原告:杨金锋,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兰,女,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被告杨金锋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文桂莲,女,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原告杨金锋与被告文桂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兰、被告文桂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79.8元,误工费7715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60元,衣物损失171元,共计98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下午,被告文桂莲和她一家三口人在渑池县××村镇××坡村,因土地纠纷与原告杨金锋发生口角,后被告一家对原告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左手无名指咬破,伤口上下各1厘米左右,指甲脱落;后在张村镇卫生院包扎治疗。口内牙齿活动3颗,软组织损伤。后到渑池县人民医院牙科诊治。医生要求住院,因家中两个孩子上学需要照顾,没有住院。身上衣服被被告撕烂。渑池县公安局作出渑公(张)【2016】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基上事实,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32元。被告文桂莲辩称,发生纠纷是原告先动的手,被告也受伤严重,因孩子上学未去医院;原告手上的伤不是被告咬的;牙齿活动是原告自己磕到手扶车上,与被告无关;原告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生活补助费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应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干活时穿的是旧衣服,不是被告撕破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下午,在渑池县××村镇××坡组,原告杨金锋和被告文桂莲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文桂莲将原告杨金锋左手无名指咬破,将原告衣服撕破。原告当天在渑池县××村镇中心医院清创用药,花费20元;次日,在该院购药花费24.8元;3月5日花费16.9元。2016年5月25日,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对文桂莲作出渑公(张)行罚决字【2016】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文桂莲将杨金锋左手无名指咬破。文桂莲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杨金锋诉求被告文桂莲赔偿咬破其左手无名指花费的医疗费,有原告杨金锋提供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村镇中心医院清创用药单据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在张村镇卫生院以外地方购药花费,因无医生处方,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因左手无名指被咬破请假三个月的误工费7715元,并提供了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其工人身份、工资收入和2016年3、4、5三个月未上班的证明及2015、2016年工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但没有提供医院或医生关于原告左手无名指被咬破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治疗需要多长时间,休息多长时间的诊断结论等证据,不能证明其请假休息三个月与被告咬破其左手无名指之间的关联性及合理性,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其牙齿活动等损害,因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所致,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以上诉求费用不应支持的辩称,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承认撕破原告衣服,原告要求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衣服价值的证据,本院酌定为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桂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金锋医疗费61.7元,衣服损失150元,合计21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文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兼)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