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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晓弟与方勇、朱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弟,方勇,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78号申请人:徐晓弟,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被申请人:方勇,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F区。被申请人:朱莉,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世纪新都F区。申请人徐晓弟与被申请人方勇、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晓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勇、朱莉位于巢湖市世纪新都F区49-3-202室房产进行查封。案外人夏春梅、潘建国以其位于巢湖市银屏路与龟山路交叉口翡翠华庭21幢2单元605室房产(房产证号为巢湖市房权证字第288372、28××7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晓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方勇、朱莉价值1217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徐晓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