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季华与张晨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华,张晨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687号原告:陈季华。被告:张晨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季华与被告张晨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