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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木里布,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岳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梦超,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XX,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蒋福,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凌晨3时许,被告人俄木里布伙同一名外号叫“热哥”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到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清风竹小区内,盗走余某停放在商店门口的绿色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将摩托车骑行至南山桥附近停放后离开。2.2016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梦超、俄木里布到攀枝花市东区九附二汽配城内,盗走何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3.2016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梦超、陈XX、蒋福到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46号大渡口邮电局对面,盗走韩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HJ150-7型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俄木里布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到攀枝花市东区攀钢总医院火车站停车坝内,盗走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JS125-4X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5.2016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梦超到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转盘处,盗走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宗申牌ZS150-6B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销赃后赃款被挥霍。6.2016年10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俄木里布伙同一名外号为“毛小龙”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到攀枝花市西区“华丰休闲会所”门口,盗走刘某2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钱江牌QJ125-J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7.2016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梦超、陈XX到攀枝花市东区“山石久渡吧”停车场门口,盗走马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铃木牌EN125-2E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因无法启动,二被告人将车辆丢弃在附近的二手手机市场停车坝。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车主找回。8.2016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梦超、陈XX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街66号后的出租楼下,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飞鹰牌FY150-2型摩托车一辆,因无法启动,二被告人将车辆盗走后丢弃在出租楼外的一处空地上。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2016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俄木里布、陈XX到攀枝花市东区住建局门口,盗走耿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HJ150-2A型摩托车一辆。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销赃后赃款被挥霍。同时查明,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将部分赃款用于吸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的供述,被害人余某、何某、韩某、刘某1、陈某、刘某2、马某、黄某、耿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俄木里布参与盗窃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梦超参与盗窃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2,1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XX参与盗窃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蒋福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陈XX、蒋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俄木里布、王梦超将部分赃款用于吸毒,本院酌定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梦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俄木里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蒋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36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俄木里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梦超与被告人俄木里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梦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俄木里布与被告人陈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竹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