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陶庆虎与台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虎,台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260号原告:陶庆虎,男,回族,1979年8月3日生,住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德亮,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生,住六安市叶集区。原告陶庆虎与被告台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义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庆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庆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庆虎负担。审判员 李 义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帆(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