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祥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祥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祥忠,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祥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