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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训已与夏玉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训已,夏玉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96号原告:陈训已,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夏玉开,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陈训已诉被告夏玉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训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夏玉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训已撤回对被告夏玉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训已负担。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泳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