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训已与夏玉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训已,夏玉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96号原告:陈训已,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夏玉开,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陈训已诉被告夏玉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训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夏玉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训已撤回对被告夏玉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训已负担。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泳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