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赵广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赵广银,孙风菊,赵广玉,姜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赵广银,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风菊,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被执行人赵广银之妻。被执行人:赵广玉,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姜玉林,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广银、孙风菊、赵广玉、姜玉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广玉、赵芳芳、赵广华、赵荣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广银、孙风菊、赵广玉、姜玉林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