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雪平与赵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平,赵中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90号原告:李雪平,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赵中礼,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成,男,住商丘市,商丘市食品工业协会推荐。原告李雪平与被告赵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雪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雪平以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李雪平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