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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常瑜、周长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瑜,周长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常瑜,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周长广,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职工,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赵常瑜与被执行人周长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长广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周长广名下有鲁P×××××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车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且该车辆已年久,价值低,申请人同意不处分该车辆;被执行人周长广有退休工资,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其工资账户。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周长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