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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海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号酒店式公寓1单元405号。法定代表人:韩国,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燕,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奥格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根山审 判 员 李 伟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