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占超与吕财旺、张密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超,吕财旺,张密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892号原告:张占超,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吕财旺,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张密层,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占超与被告吕财旺、张密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占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张占超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