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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占超与吕财旺、张密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超,吕财旺,张密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892号原告:张占超,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吕财旺,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张密层,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占超与被告吕财旺、张密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占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张占超负担。审判员  聂全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