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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吕崇文与姜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崇文,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吕崇文,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被执行人姜河,男,24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居日很扎拉嘎嘎查。本院在执行吕崇文申请姜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3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