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小勤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勤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刑初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小勤,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经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勤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0许,被告人丁小勤醉酒后借其儿子棉被在中方县铁坡学校被人剪破为由,到中方县铁坡学校吵闹并辱骂、殴打该校副校长丁某。中方县公安局铁坡派出所接报警后,由该所所长王某身着警服与协警杨某3出警。王某赶到现场经了解情况后,依法表明身份并出示了警官证口头传唤丁小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丁小勤拒绝配合调查,王某遂依法强制传唤丁小勤。丁小勤进而辱骂、殴打王某,在抗拒执法过程中将王某左腿咬伤并将其右脸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丁小勤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小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小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小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丁小勤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丁某、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怀方正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603号),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丁小勤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小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小勤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小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丁小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小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慎初人民陪审员  周倚兵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向福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