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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其扬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其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其扬。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梁其扬在朋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北街北一横巷X座X层楼房的三楼的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李某某拿到毒品后下楼取钱支付毒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某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55克);后公安民警来到毒品交易的房间将梁其扬抓获,当场从梁其扬身上缴获二小包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份,净重1.8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其扬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其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其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其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其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杨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