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会忠与被执行人香港风力发电(穆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忠,香港风力发电(穆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会忠,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香港风力发电(穆棱)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定代表人:黄刚,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会忠与被执行人香港风力发电(穆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1811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1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黄洪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