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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108号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盛欣。住所桐柏县城关镇乐神路。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工商处字[2016]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桐柏乐神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生产经营活动;2、责令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擅自使用河南乐神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3、处罚款三万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桐工商处字[2016]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