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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孟翔飞、李雪南、刘丹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孟翔飞,李雪南,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倩,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翔飞,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雪南,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丹,女,195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翔飞、李雪南、刘丹抵押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1429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丹名下房产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院(2014)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7号、(2016)吉0291执19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刘丹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繁荣胡同3号楼3单元5层39号、面积为52.2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