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62号原告:孙XX,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孙XX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担保人为张某某,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并写有借条。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不接电话或关机,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30000元。被告樊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在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借款3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于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孙XX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