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程雷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程雷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324号原告: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黄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均、严丽萍,该公司员工。被告:程雷波,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原告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雷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奥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振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健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