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宋某1、宋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宋某1,宋某2,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812号原告:吴某1,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宋某1,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宋某2,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南某,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某2,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宋某1、宋某2、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