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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礼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礼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刑终1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礼胜,曾用名黄礼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果县。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礼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桂1023刑初2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礼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并讯问上诉人黄礼胜,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礼胜以贩养吸,贩卖毒品。2016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黄礼胜在平果县马头镇金土地大厦左侧的一家小商店旁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颗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分别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黄礼胜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50元,在吸毒人员唐某身上查获1小包净重0.10克的毒品海洛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平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提取毒品照片、称量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毒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证人唐某、黄某的证言笔录,平果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礼胜的供述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礼胜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礼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礼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礼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赃款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黄礼胜上诉提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少,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案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并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礼胜以贩养吸,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礼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礼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黄礼胜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了黄礼胜的犯罪情节、贩毒数量,及其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量刑适当,并无过重,要求从轻改判,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强审判员  梁志红审判员  麦珊连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