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645号原告: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惠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峰,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智,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乐市。原告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闽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倩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