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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齐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齐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4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齐鸣,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齐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齐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11月中旬起,被告人李齐鸣明知他人开设“百家乐”赌场,仍受雇先后在本市闵行区申滨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室内,利用他人提供的“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密码,采用通过电脑登陆赌博网站的方式,为赌客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活动实施现场操盘。2016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对上述502室房间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齐鸣,并查获赌博用电脑及账册。被告人李齐鸣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赌博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齐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顾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齐鸣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齐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齐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