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558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6-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D0X1T。负责人:胡玉红,店长。被告: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杨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1134504241776。法定代表人:谢建平,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临江店、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 判 员 张乐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杨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