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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董洪琼、王永富与罗招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琼,王永富,罗招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403号原告董洪琼,女,生于1974年3月25日。原告王永富,男,生于1973年6月23日。被告罗招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琼、王永富诉被告罗招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琼、王永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琼、王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00元,减半收取1489.00元,由原告董洪琼、王永富承担。审 判 员 周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何钰泽书 记 员 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