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董洪琼、王永富与罗招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琼,王永富,罗招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403号原告董洪琼,女,生于1974年3月25日。原告王永富,男,生于1973年6月23日。被告罗招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琼、王永富诉被告罗招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琼、王永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琼、王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00元,减半收取1489.00元,由原告董洪琼、王永富承担。审 判 员 周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何钰泽书 记 员 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