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建华与向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华,向振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695号原告潘建华,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向振球,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田东县。原告潘建华与被告向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与其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建华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