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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潘建华与向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华,向振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695号原告潘建华,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向振球,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田东县。原告潘建华与被告向振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与其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建华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