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4961韩林勇与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勇,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961号原告:韩林勇,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92225Q,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55号6楼。原告韩林勇诉被告上海飞牛集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韩林勇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