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托社区中意二路181号中悦领秀金都2栋306房。法定代表人:李庚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法定代表人:唐铁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3楼。法定代表人:王岳能。上诉人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54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因履行行政协议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作为民事纠纷,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县人民政府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悦领秀城”富余限价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销售位于暮××街道、××以东、山水印象以北“中悦领秀城”房地产项目约24674.76㎡富余限价房并组织相关营销工作。因此,本案是因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销售限价房而发生的纠纷,仍属于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悦领秀城”富余限价房委托销售协议》约定的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被上诉人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县,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