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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闻一宁、辛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一宁,辛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24号申请人:闻一宁,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辛煜鹏,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闻一宁与被申请人辛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闻一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煜鹏的银行存款2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闻一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辛煜鹏的银行存款2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春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 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