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与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588号原告: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法定代表人:田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维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革,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与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法定代表人田泽、被告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修理费7145元;2.诉讼费由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吉XXX**号金杯面包车在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多次维修,欠维修费共计7145元。经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多次催要,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给付。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吉XXX**号金杯面包车是我们公司的,雷明才是我们公司开这辆车的司机,我方查账并没有查到欠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钱,由于没有明确的账面往来,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说账挂到个人名下我方认为存在这种可能,但不能确定。因查账不出,所以对钱数不能确定,是否给付也不能确定。雷明才已退休,单位还欠雷明才20000多元钱,报账都是雷明才个人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向本院提交了雷明才的证明一份及核算项目明细账,用以证实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欠其修车款7145元,虽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我方查账并没有查到欠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钱,但其承认雷明才是公司开这辆车的司机,现雷明才已退休,单位还欠雷明才20000多元钱,存在账挂到个人名下的这种可能,报账都是雷明才个人报。因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对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欠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修车款共计7145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主岭市金杯汽修部修车款7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吉林腾泰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