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鲁新萍与郭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萍,郭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76号原告鲁新萍,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吕方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邹舒,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鲁新萍诉被告郭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