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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聂某,宋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970号原告:宋某。被告:聂某。原告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以下婚后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冰柜一台、饭橱一个、床一张、缝纫机一台、木椅两张(双人座)、炉子一个、大圆桌一张、水缸一个、面缸一个、大粮缸一个、打玉米机一台、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二轮车一辆、浇地水泵一台(包括浇地水袋及电线)、老电视一台归原告所有,婚后置盖平房五间请求分得东三间,请求分得存款一万五千元,请求分得烧火木料一半;3、欠本村提留款715元,由被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聂某1、聂某2,现均已成年。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受封建思想影响,重男轻女,又因外在原因导致情感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聂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绝对没有外遇,我为了家庭和睦于****年*月给原告写了一份保证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聂某1,****年**月*日生次女聂某2,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现二人均居住于**镇**村家中。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聂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已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家庭感情,相互包容、互相照顾,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聂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