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与被告公主岭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公主岭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01号原告: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业主:刘月,女。被告:公主岭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公主岭市蓝山尚城小区售楼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与被告公主岭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纤草纤秀美容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