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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与李国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李国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744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XX,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家红,系该处工作人员。被告李国庆,现住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李国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