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景顺与冯宗亮、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顺,冯宗亮,李芳,张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51号原告:孙景顺,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冯宗亮,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芳,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文喜,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顺诉被告冯宗亮、李芳、张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存喜审 判 员 张妮娜人民陪审员 郑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广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