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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青飞、徐成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青飞,徐成全,唐啟梅,徐明华,苏广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92号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0944293U(1-1)。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记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飞,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徐成全,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唐啟梅,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徐明华,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苏广宏,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青飞、徐成全、唐啟梅、徐明华、苏广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陈  庆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改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