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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生群与王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群,王清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482号原告:李生群,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王清河,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浆水镇。李生群与王清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生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生群负担。审判员  徐延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