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杨军委与赵宁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委,赵宁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3926号原告:杨军委,男,回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赵宁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杨军委诉被告赵宁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手续,被告家中无人邮件均已退回。后经本院多次去被告家中送达应诉手续,被告家中一直无人,经本院调查取证后决定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原告让其缴纳公告费,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缴纳公告费,但邮件以”原地查无此人”被退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杨军委负担。审判长何少红审判员马丽娟人民陪审员张茜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王鑫 更多数据: